山西省长李小鹏率团访问美国5天

2015-06-17  来源:未知 

李小鹏访美为何要经过中央批准?

李小鹏访美为何要经过中央批准?对于省部级官员出国,有哪些规定?领导干部出国可不是说走就走,省部级领导出国有哪些规定?

今天,山西省委机关报《山西日报》在头版刊发消息称,应美利坚合众国爱达荷州州长欧士杰和怀俄明州州长马特·米德邀请,经中央批准,6月15日,省长李小鹏率省政府代表团赴美国进行为期5天的访问。

李小鹏访美为何要经过中央审批?对于省部级官员出国,有哪些规定?

1987年确定报批制度

省部级官员出国“逐案报批”

从1981年到2014年,中办、国办、分别于1981年、1987年、1989年、1991年、1993年、1999年、2008年、2012年,下发了至少8个文件,对领导干部出国作出规定。

1987年的《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》提出,“严格请示报告制度,认真履行报批手续”。明确了报批程序:有出国审批权的部门(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、国家机关部委、直属机构等),每半年向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,报一次省部级官员出国计划。文件强调,省部级官员出访均需逐案报批;紧急重要出访任务,可以说明情况专案报批。

1989年,针对省、部级(含副省、部级)以上官员,中办、国办下发了《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》,再次强调,“领导干部出访,必须按规定的组织手续报批”,“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出访要求”。还明确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批流程,“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,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和报告,由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定”。

2008年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的若干规定》,对报批程序作出调整。

报批周期从1987年的每半年报一次,改为每年报一次,“每年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中央外办)和外交部送省部级人员本年度出国(境)计划”。

而且,省部级人员的年度出国计划,还要抄送中纪委(监察部)、中组织部备案。

至于省部级官员出国培训,2008年的文件明确,“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出国(境)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,征求国家外专局意见后按计划组织实施,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组织”。

身份限制

撤职处分未满5年不能出国

官员哪些情况下出国会受到限制?中办、国办各年度发布的官员出国规范,多次涉及到身份性限制。

1987年文件提出,“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、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,一律不得借故出访;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任务,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参加”;“凡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党政干部,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,一般不再安排出国执行任务。已离休、退休的党政干部,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”。

1991年的《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》,详细列明了7大政治条件,包括“个人主义严重,追求腐朽生活方式,腐化堕落,道德败坏的,不得派遣出国;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,未造成恶劣影响,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,可以派遣出国”;“因犯严重错误,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,不得派遣出国;但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,确已改正错误,表现好的,可以派遣出国。犯有错误正处理过程中,未作结论的,或虽属一般性问题,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,暂不派遣出国”。

此后年度的文件,再未有如此详细的规定。2012年的《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》,明确6类官员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,包括“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”、“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”、“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”等等。

2012年文件还注明,“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,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”;“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,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”。

行为限制

每年出国(境)不超过一次

中办、国办各年度文件,更多的是对官员出国行为作出限制。

1987年的文件就提出,“同一地区、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,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邻近国家”。

1989年的文件明确,“如确因工作需要偕夫人同行,须在上呈报告中写明,一并报批。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子女出访”,“所受外方礼品,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,不得自行处理”。

2008年的文件对出国频率作出了细化规定,“原则上各地区各部门正职和政府序列省部级人员每年出国(境)不超过一次”,“省部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(境)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(境)不超过1次”。

同时要求,“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。同一地区、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(地区),不得同团出访”,“出访1国不超过6天,出访2国不超过10天,出访3国不超过12天。”

护照管理越来越严

因公护照交指定部门统一保管

中办、国办各年度的文件,都提到了当时面对的官员出国的突出问题。

1987年的突出问题还是出国团组过多过滥,“一些本应由专业干部完成的出国任务,不恰当地派遣了党政机关干部;重复考察、轮流出访等现象依然存在;借我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国,对国外的邀请擅自应允、有请必去、甚至降格以求等现象时有发生”。

到了1991年,则已有官员出走不归。该年的文件提出,“今后,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、出走不归等问题,必须由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负责写出报告,认真总结经验教训,及时报送主管部门,按时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”。

2004年,中纪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(境)管理的通知》提出,“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(境)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,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”,要求因公出国应在回国后15天内,将因公出国护照交交到指定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;因私出国则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。

这之后,中办、国办对护照管理制定了越来越细化的规矩。


2008年,交回因公护照的时限从2004年的回国后15天内,缩短到7天内;2012年,申办公务护照必须由本人到颁发机关亲笔签名;2014年,不仅是因公护照,因私护照也要回国后10天内,交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。

2014年4月,按照中组部的要求,全国组织系统搞了一次护照集中管理大普查。“主要是针对&0#39;裸官&0#39;,预防官员外逃”,一名省级政府机关处级官员对新京报记者说,“不用说省部级,我们这样的处级干部出国管理也很严格,因私出国一般都不批准,如果确实有国外亲友病危等特殊情况,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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